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中言、刘天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松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言,刘天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龙松江,林仰辉,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永定县高陂镇联合运输车队,谢永南,张瑞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