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富与青冈县金安热电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冈县金安热电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异7号案外人刘富,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西城丽景小区1号楼七单元301室。身份证号2323261946********。申请执行人青冈县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热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兴园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彬,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金安热电公司与百兴园房地产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富认为金安热电公司申请执行的西城丽景小区1号楼七单元301室房屋是其回迁房屋,拥有所有权。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富述称,我与百兴园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回迁协议,回迁房屋包括1号楼七单元301室。我对该房有所有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我的房屋,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核查房权,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金安热电公司辩称,一、刘富提出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按着国家规定将预售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在。二、我申请执行的房屋与刘富抵押房屋没有关系。被执行人付兆国无答辩。本院查明,2012年3月23日刘富借给付兆国35万元钱,付兆国用三套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借款到期付兆国未还。通过诉讼调解付兆国给付刘富50.2万元。付兆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富申请执行,拍卖了另外两套抵押的房产,以物抵债后付兆国仍欠刘富20.66万元。2013年10月10日付兆国抵押刘富的85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付兆国妻子王宇杰与青冈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用抵押的85平方米房屋及近600平方米的厂房置换四季花园小区住宅楼、车库、商服楼等10套房屋,协议时并没有体现出抵押权的处理,也未通知抵押权人参加。潘伟申请执行的付兆国的房屋包括付兆国抵押给刘富的85平方米房屋回迁的房屋。各方协商不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拥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案外人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取得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及于担保物的替代物暨回迁房屋。本案中,回迁协议没有处理担保物权,抵押房屋回迁了哪个房屋不明确,也就是说,担保物权及于哪个回迁房屋没有确认。物权的确认是实体问题,在执行程序中无权作出处理,案外人对此应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刘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刘富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对西城丽景小区1号楼7单元301室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李国臣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