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运积与王燕红、林春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运积,王燕红,林春欣,林丽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5号原告林运积,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献,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红,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春欣,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林丽琳,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运积与被告王燕红、林春欣、林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运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春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运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欣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运积撤回对被告林春欣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吴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