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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郎建军与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建军,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820号申请人郎建军,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楼根村西。经营者吕洪超,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现住辉县。郎建军申请执行辉县市宏昌驾驶员驾校纠纷一案,申请人郎建军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利息11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662.5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宏昌驾驶员培训学校业主吕洪超之妻李彦红在辉县市苏门大道西段路南辉纺名苑1-1-11东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号)予以控制性查封,因未发现其其他房产,暂时不宜处置。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