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铜城支行与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铜城支行,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财保6号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铜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惠灵顿,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志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余志才,男,生于1974年3月7日,汉族。身份证号码6204231974********。被申请人张元红,女,生于1979年3月3日,汉族。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铜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价值5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提供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价值5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昶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