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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项志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军,项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149号申请人李小军,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项志会,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李小军与被申请人项志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驾驶自有的蒙KX**号大众宝来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蒙KX**号大众宝来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王燕所有的陕KX**号凯尊小型轿车一辆��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项志会驾驶并所有的蒙K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