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840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被告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0月8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克旗芝瑞镇富盛永村委会移民搬迁提供劳务,原告主要负责工程技术、质量,并约定工资一月一结,每月工资12000元。原告共计干活四个月零二十六天,尚欠原告工资30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某辩称,欠款属实,2016年年末政府没有结算工程款,暂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故为原告出具欠据。待工程款结算完毕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6日,被告白某为原告王凤伟出具欠据一枚,载明”克旗芝瑞马架子,欠据,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用途:欠王某技术员工资,姓名白某,2017年1月26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欠原告王某工资款30000元,被告白某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且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白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资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