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x,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潘xx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xx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45号。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归还申请人韦xx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除本案外,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执行案在本院,总标的达280多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xx除与及丈夫黄xx共同共有的位于庆远镇xx号房地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4月26日本院召集申请人分别为韦xx(本案申请人)、陆xx[(2016)1281执404号案申请执行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韦xx[(2016)桂1281执100号申请执行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兰xx[(2016)1281执179号申请执行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潘xx到本院协商,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几个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潘xx自行出卖现居住的位于庆远镇xx号房地产(该房地产已被保全查封),卖房款除优先受偿的支付银行外,剩余部分作为案款按比例分配清偿债务。房屋出卖成交前潘xx必须告知宜州法院执行人员并将房款汇入宜州法院账户。自行出卖的时间截止2016年5月31日,如逾期则由宜州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将拍卖房屋所得款清偿债务。申请人同意宜州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