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耿力诉耿玉祥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1,耿×2,耿×3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908号原告耿×1,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被告耿×2,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耿×3,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耿×1与被告耿×2、耿×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1,被告耿×2、耿×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1诉称:被告耿×2与王春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原告耿×1和被告耿×3。2011年9月,王春香因为身体患有多种疾病,送至北京市天坛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1年9月26日去世。在王春香住院治疗期间及去世后丧葬期间,二被告声称手中暂时没钱,要求原告垫付,之后按照花费总额每人三分之一负担。原告为母亲治疗及购买墓地共花费62386.31元。二被告一直未将应给付的份额给原告,耿×3作为王春香的女儿,应与原告分担上述费用。故此,诉请法院判决耿×3负担一半的花费,诉讼费由耿×3负担。被告耿×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老伴生病和去世期间主要是我来负责。这些钱不是原告个人拿的,买墓地的时候,我向朋友借了一万元,王春香的兄弟姐妹还给了一万元的礼钱,街道、邻居一共给了六千元的礼钱,我自己手里有三千元现金,加上我老伴的工资和单位给的丧葬费都在原告手里,原告用这些钱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之后办完了王春香的后事,大家都觉得不错,耿×1也没有再提起过医疗、丧葬的花费,我认为我们不欠耿×1的钱,并且耿×1这么多年都不要这个钱,早就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了,不同意给付。被告耿×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钱不都是耿×1花的,买寿衣的1880元是我支付的,而且王春香的医疗费都是她自己支付的,墓地的钱是耿×2借的,加上大家给的份子钱都给了耿×1,他只是办了手续。耿×1从王春香去世后就没再提起这个事情了,这次之所以要钱是因为他儿子与耿×2之间有矛盾,这个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经审理查明:原告耿×1与被告耿×2系父子关系,与被告耿×3系兄妹关系。王春香系耿×2之妻,耿×1、耿×3的母亲。2011年9月,王春香因病住院,耿×2、耿×3称,住院前王春香将其个人的存折和现金交给耿×1,让其支付医疗费,耿×1称系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并向法庭提交医疗费单据若干张。王春香于2011年9月26日去世,耿×2、耿×3称王春香的丧葬费用系耿×2对外借款一万元,亲朋好友凑的份子钱,耿×2的现金三千元还有王春香的工资和单位给的丧葬费来共同支付的,耿×1认可收到份子钱四千多还有王春香单位的丧葬费五千元,对于其他钱不予认可,认为是其个人支付,并向法庭提交发票、收据及墓地合同等。耿×2、耿×3提出耿×1在王春香去世后一直未提及丧葬费的事情,因此认为已经解决,且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耿×1的诉讼请求,就此问题本院询问耿×1是否进行过追索,耿×1称前两年要过,因为被告没钱没有要到,但是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诉讼过程中,耿×1申请撤回对耿×2的起诉,但因耿×2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耿×2本人坚持进行诉讼,故本院对耿×1单独撤回对耿×2的起诉未予准许,耿×1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耿×3与其分担王春香的医疗费、丧葬花费。以上事实,有医疗费发票、墓地明细单、丧葬费收据、殡葬商品收费收据、墓穴管理协议、份子钱记录单、存折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王春香系耿×2的妻子,耿×1、耿×3的母亲,因其生病,故去世所花费用应由三人共同负担。耿×1称上述费用均为其个人支付,故要求耿×3与其分担,耿×2虽为本案被告,但耿×1撤回对其的诉讼请求,耿×2作为不用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陈述王春香因医疗、丧葬所花费用均已在其去世后解决,通过借款、耿×2个人的现金、亲友给付礼钱及王春香工资和单位支付丧葬费支付了上述费用,只是通过耿×1来办理,其作为整个过程的经历者来陈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王春香于2011年去世,时至今日已经将近五年,耿×2、耿×3均反复表示耿×1在此期间,从未向二人主张过权利,经本庭询问,耿×1表示前两年要过,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耿×1陈述属实,其在前两年主张时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可以认为其明显怠于行使其权利,已丧失胜诉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一元,由原告耿×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尹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