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爽,张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888号原告:陈爽,女,1970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红光小区*栋2门***室。被告:张杰,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红光小区*栋2门***室。原告陈爽与被告张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