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房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房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147号原告:贾某某,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理人:贾晓东,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房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房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以与被告房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丛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班金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