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XX龙与白文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白文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544号原告XX龙。被告白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与被告白文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