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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XX龙与白文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白文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544号原告XX龙。被告白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与被告白文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