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廖火珠与孙明娜、曾俊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廖火珠与被执行人孙明娜、曾俊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火珠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明娜、曾俊兵支付执行标的款30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俊兵支付执行标的款13452元及执行费358元,此后查询工商、车管、房产及银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执行标的款17098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孙明娜、曾俊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渝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廖火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风发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代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