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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玉宏与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宏,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5民初692号原告王玉宏(曾用名王玉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陈步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步高,居民。原告王玉宏诉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乃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宏的委托代理人凌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王玉宏诉称: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61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偿还借款,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步高提供担保,并出具了还款保证计划,保证于2015年12月底还款10万元,余款2016年8月底还清。但2015年12月底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之后原告追要借款无果,请求法院判决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立即共同偿还原告206100元,判令两被告支付从2016年1月29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违约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本金138000元,其中10万元约定月利率1%。2014年12月25日原告与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对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后,由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206100元的收据,收据中写明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事由为借款。该206100元借款其中本金有138000元,利息有68100元。2015年2月16日,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步高给付原告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计划》,内容为:“还款保证计划,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欠王玉红借款贰拾万元整。我保证于2015年12月底还拾万元,余款于2016年8月底前还清,连带保证人:陈步高,2015.2.16。’’,但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追要借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收据、还款保证计划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宏与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138000元借贷关系,之后双方以100000本金按当时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后,将利息计入本金由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重新出具206100元债权凭证,现无证据证明该借贷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步高作为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偿还了6000元,并出具了《还款保证计划》,确定还款数额为200000元,原告亦予接受,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对200000应予清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为原、被告对利息未作约定,但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自2016年1月29日起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步高为��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200000元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为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因此陈步高应当对因借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宏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被告陈步高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玉宏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王玉宏负担46元,被告江苏航虹电源有限公司、陈步高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账号:40×××21)。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怡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