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于建初、周岚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于建初,周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024号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32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董事长。被告于建初,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岚,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于建初、周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于建初、周岚银行存款2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建初、周岚银行存款2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