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彦军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彦军,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7号申请执行人尹彦军,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高唐县鼓楼东路***号*号楼。被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唐农商银行职工,住高唐农商银行家属院1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尹彦军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军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军的工资收入,需到期提取。该案执行标的金额40000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