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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彦军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彦军,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7号申请执行人尹彦军,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高唐县鼓楼东路***号*号楼。被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唐农商银行职工,住高唐农商银行家属院1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尹彦军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军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军的工资收入,需到期提取。该案执行标的金额40000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