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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873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