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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8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高于铺镇亭乡西庄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寺庄乡庄里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或以其家庭成员名义银行存款11,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建民审 判 员  赵永格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