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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87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泽远与杨发荣、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远,杨发荣,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772-2号原告周泽远,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方虹雅,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新全,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荣,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组织机构代码62208222-3。法定代表人杨发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泽远与被告杨发荣、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了普通程序,但原告周泽远接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泽远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万人民陪审员  朱茂林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