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3刑初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南溪区人,现住宜宾市南溪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逮捕。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南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道郑某某,顾某某,李某甲,宋某甲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他们在自己租住的龙源路西段西拓安置小区室内居住,并且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古某甲及郑某某等几名未成年人吸食。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陈某甲说他没有向郑某某,顾某某,李某甲,宋某甲提供毒品,是古某甲带着他们来自己的家吸毒,其不知情,那几天不在家。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道郑某某,顾某某,李某甲,宋某甲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他们在自己租住的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西段西拓安置小区居住,并且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古某甲及郑某某等几名未成年人吸食。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西段西拓安置小区5栋4单元7楼1号住宅内。3、物证照片证实吸毒用的工具是在被告人陈某甲家里的电视机后面找到的。4、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证实陈某甲、宋某甲、李某甲、顾某某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5、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在2015年9月15日19时许,南溪区分局办案民警在办理宋某甲盗窃案中,在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西段西拓安置小区一居民楼内将作案的古某甲、陈某甲、郑某某等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分别对古某甲。陈某甲,郑某某,宋某甲进行了“甲基苯丙胺”尿液测试,结果均呈阳性,四人均对自己近期多次吸食“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6、情况说明,因南溪派出所执法办案区的监控视频储存器只能自动保存近三个月的视频资料,2015年9月15日在南溪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讯问的视频资料已经自动删除,经向技术人员了解因当时讯问人员的操作失误未能将2015年9月29日在南溪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中心讯问室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进行讯问的视频资料进行保存,现无法提供关于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讯问的视频资料。7、证人证言(1)证人古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别名就“亮娃”。其一般喊陈某甲为洪哥,是在工地上上班的时候认识的,当时就知道洪哥在吃冰毒,是洪哥在他朋友那里分到的,陈某甲最近来南溪考驾照,住在租的长江大道安置小区顶楼房子里。2015年6、7月份其开始吸食毒品,一共吸食了十多次。最近一次是三、四日之前,其在网吧上网碰见了李某丙,然后就一起上网,李某丙跟其说他有东西,他们就商量了一会儿就区刘家镇,之后在刘家镇的一家旅馆吸了毒,一共吸食了100元钱。在2015年9月15日这天,跟其在一起的有郑某某、陈某甲、宋某甲。2015年8月30日其从广东顺德回南溪,期间郑某某、李某甲、顾某某联系自己,让自己回来了找他们。8月31日其到南溪后就联系了他们,下车后就去网吧上网,他们三个人就到网吧找到自己,一起去仙临找到蒋某某后到处一起耍,当天晚上就在超级网吧上了通宵,之后其和顾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就到迎宾宾馆开房睡觉。期间就在宾馆里面吸毒品,毒品是自己去陈某甲家里拿的,陈某甲跟自己耍得好就没要钱。当时只有顾某某没整。之后李某甲就带了一个同学来睡了一会儿,李某甲他们去读书后,其他人一起到处耍,晚上就在宾馆里面睡了,直到9月2日下午才退房。9月1日那天其就去找他拿的,他拿出来分了一点,没有要钱,之后吸毒都是找他拿的,有一次看见他没有生活费了,才拿了几十元钱给他。2号从迎宾宾馆退房之后就到处耍,耍了之后没钱就去天堂网吧睡觉,一直睡到3号,醒后李某甲和顾某某就说宋某甲这个人比较好耍,喊他拿点钱来过生活。其就跟郑某某、李某甲就在全新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顾某某就去找宋某甲拿钱并把宋某甲喊出来一起在宾馆里面耍。9月4日中午晚上郑某某还问谁还有没有冰毒,自己就回答没有,昨天已经整完了,他就喊我去整点,意思就是去洪哥家里筹点,自己答应去看看。之后就跟顾某某去陈某甲楼下,其余人在楼下等着。其和顾某某上去之后就问有没有,陈某甲说没得,陈某甲就打电话给他朋友,等了差不多一个小时,陈某甲的朋友就到楼下。陈某甲拿到冰毒后,拿了一点给自己,其告诉陈某甲自己还有朋友在等到的,陈某甲就给了一小半块,然后其就跟顾某某下楼了。跟郑某某他们汇合之后顾某某带起就带着大家一起去的安置小区三期其中一幢楼上去吸毒。当时一起吸毒的有自己、顾某某、宋某甲、李某甲、郑某某,吸毒用的冰壶是在自己顺手在陈某甲家拿的。当时宋某甲第一次跟大家一起耍,他们说一起耍就要吃(吸毒),其就说这个东西你愿意吃就吃,不要劝,他们说没得事得,宋某甲就吃了。吸完毒,宋某甲说要回家拿钱,然后就去了南山一品一期。走到小区里面的时候,宋某甲就进屋里拿了几个桔子,郑某某跟宋某甲就去拿钱,其他人就在外面耍手机。一会儿他们就骑了一辆摩托车出来了,然后大家就一起去星语网吧上网,大概一起上到5号凌晨三、四点钟就一起去仙临、长兴耍了一转,顾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就骑着车子回南溪了。自己跟宋某甲就在仙临超神网吧上网,大概上到八、九点钟的样子就会南溪了。回到南溪又在德源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李某甲他们联系到自己以后也去了德源宾馆。在德源宾馆大概住了四天,期间大概吸了两、三次冰毒,都是吸在安置小区和迎宾宾馆剩下的毒品。之后由于剩下的钱不多了,就换到紫鑫宾馆去开房,在紫鑫宾馆没有吸毒。在紫鑫宾馆住了一天,又在青文旅馆住了一天,后头都没有钱了,就去了陈某甲家里住。后头顾某某来找自己,说他也没有地方住,所以顾某某也来陈某甲家住了。之后通过短信郑某某、宋某甲也到了陈某甲家里。来了之后看见陈某甲家里床头柜上的锡箔纸有点冰毒,其跟郑某某、顾某某又吸了冰毒,这期间,陈某甲看见了只说了一句:“你们杂个在这里吃。”然后就去弄饭了。之后自己一直跟陈某甲在一起。期间,其跟陈某甲一直在忙面包车的事情,大概到14号那天,才跟陈某甲在他家也吃了一次冰毒,吃了后又去网吧上网,一直到15号凌晨的时候,其就跟陈某甲说有几个弟弟在等自己,自己要去找他们,就喊陈某甲把钥匙给自己,就去找了他们又回到陈某甲的屋头。当时还剩下一点冰毒,其和郑某某又吃了一点,期间陈某甲回来拿了钥匙,直到15号中午陈某甲才回来。下午三、四点,宋某甲、郑某某睡醒后都回去了,一直到晚上郑某某提了点肉来吃,陈某甲还在弄饭警察就来逮人了。在陈某甲家一共吸食了三次毒品,吸的人分别有自己、李某甲、陈某甲、郑某某、李某甲、顾某某,只吃了一次,其他人都在。宋某甲、李某甲、顾某某、郑某某看起来十四、十五岁的样子。宋某甲的摩托车在陈某甲的女朋友古某乙(自己的干姐姐)那里。在陈某甲家里吸食的毒品,第一次是板子上剩下的,还有就是从陈某甲家的皮包里拿了一点出来,其余的是陈某甲打电话喊朋友送来的。(2)证人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21时许,其在二姑家偷了奶奶100元人民币后跑到“天一网吧”上网。回来睡到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其偷了奶奶180多元人民币和二姑家开门的两把钥匙后跑到“康乐网吧”上网,结果通过QQ郑某某联系自己,之后李某甲、顾某某接自己到全新宾馆三楼的一间房间,当时古某甲、郑某某在里面,李某甲介绍自己认识古某甲后,其把身上剩下的200多元钱全部给了古某甲管生活,并决定离家出走这几天都跟他们一起耍。之后,其和古某甲、郑某某将南山一品二期小区旁边一个小巷里的一辆灰色踏板摩托车推去修,修好后古某甲、郑某某将摩托车卖了,然后继续回到宾馆耍。9月4日晚上19时许李某甲得知自己可能回家拿得到钱后,让自己晚上回家拿点钱出来。晚上古某甲带着自己、郑某某、李某甲、顾某某到长江大道安置小区,古某甲、顾某某上楼去洪哥家,二个小时左右他们下来后大家一起到了安置小区三期一栋楼的楼顶,古某甲从洪哥屋里拿出来的吸毒工具(一个矿泉水瓶子,瓶盖上有两个小孔,两个小孔分别插了一根吸管)和冰毒,并将冰毒倒在事前准备好的锡箔纸上,用打火机的火苗烤锡箔纸上的冰毒,再用矿泉水瓶上其中一根吸管对着锡箔纸上的冰毒,用另一根吸管吸食冒出来的烟子,大家轮流吸食毒品。当时其说吸不来,他们就说教自己。古某甲说“毒是兴奋剂,吃了不会睡瞌睡,这个东西不上瘾”,其看见他们都吸,自己出于好奇就跟着吸了,是古某甲教自己吸食的。吸完后大家下楼,9月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走到自己所住小区门口准备到自己家里拿钱,看灯还开着,大家就去星语网吧上网上了通宵。9月6日凌晨两点左右,古某甲、郑某某陪自己回二姑家拿钱,开门后发现灯开着就回宾馆了。到了凌晨四点左右,三人又回到二姑家,其和郑某某进去,古某甲在屋外等着。其将二姑斜挎包内1700元人民币拿给郑某某,郑某某看见挎包内的一串钥匙上有一把摩托车钥匙,得知自己家里有踏板摩托车后说把摩托车开走,其就把那串钥匙、二姑的身份证一起拿走了。郑某某骑上二姑的黄色踏板摩托车搭载自己跟古某甲、李某甲、顾某某汇合后,古某甲让郑某某和自己把摩托车骑到陈某甲楼下等他。古某甲到了之后,郑某某把拿出来的1700元给了古某甲,古某甲拿出100元让其他人先去“超级网吧”,古某甲和顾某某把钱拿给洪哥。之后通过QQ联系,大家先到长兴镇,后来到了仙临镇的网吧上网,上了一个多小时郑某某、顾某某、李某甲就骑摩托车回南溪了,其和古某甲上到9月7日上午10点左右,二人便回到南溪,古某甲用他的身份证在德源宾馆开了8301房间,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郑某某、李某甲、顾某某也到了该房间。到了晚上古某甲把上次没吸完的冰毒又拿出来,五个人又轮流吸了毒。就这样大概在德源宾馆住了三、四天,期间吸了四、五次毒,毒品都是古某甲拿出来的,都是大家一起吸的。期间没钱了,李某甲就到南溪四中让那些学生拿钱,郑某某则到南溪二中和一中让那些学生拿钱。大概到了9号,五人又去紫云街宾馆开房,当时没什么钱了,古某甲拿身份证开的,住了一天,没有吸毒。10号古某甲拿身份证在前进校隔壁南溪宾馆开了房,到了晚上李某甲回家了,古某甲让其他人到陈某甲家里住,晚上24时许陈某甲从他的钱包里拿出冰毒,又在床头旁边的柜子里拿了壶壶和锡箔纸,大家轮换着吸毒。第二天下午大概18时许陈某甲从他的裤子口袋里拿出冰毒,从床头旁边的柜子里拿出壶壶和锡箔纸,大家又轮换着吸毒。到了晚上11时40分左右李某甲过来之后,李某甲又和大家一起吸食下午没有吸食完的冰毒。第三天晚饭后20时许,陈某甲从钱包里拿出冰毒,大家继续吸食毒品。第四天耍了一天,第五天中午就回家了。在陈某甲家里吸食冰毒时,陈某甲没有收钱。听顾某某说其从二姑家骑出来的摩托车大概在9月8、9号的时候卖给陈某甲了,当时拿了500元现金,还拿了200元的冰毒。经辨认后指出:(9)号照片中的洪哥即陈某甲的人,就是自己跟古某甲、李某甲、顾某某等人多次在屋里吸毒的人。经现场尿液检测,检测出宋某甲的尿液呈阳性。并有现场照片证实检测的结果。(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顾某某认识古某甲。2015年9月1日,古某甲介绍洪哥给自己认识。第二天中午放学之后,通过QQ联系,古某甲、郑某某、蒋某某、顾某某喊自己在迎宾宾馆耍,耍了一会儿其就跟阚某某走了。当时其进了宾馆准备吃泡面,郑某某让自己不要吃,里面有“冰毒”,还告诉自己昨天晚上其和古某甲、顾某某、蒋某某在一起吃了毒品。9月3日,郑某某喊自己去找宋某甲拿钱,拿到钱之后其在天虎网吧找到了郑某某、古某甲、顾某某,然后去全新旅馆开房。第二天晚上,古某甲去洪哥那里拿了冰毒,然后就在三期楼顶上吃冰毒,是古某甲用矿泉水瓶子做的冰壶,把冰毒放在一张锡箔纸上用打火机在下面烧,另一根吸管就用嘴来吸。当时其还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他们轮流吸过之后拿到自己面前两次,第一次其说不吸,古某甲说不勉强,第二次又拿到自己面前时,其还是说不吸,古某甲还是说不勉强,顾某某、郑某某就说:“来嘛,安逸。”其想着他们都吸,自己不吸,面子上过不去,也怕被他们孤立,就跟着吸了。之后,古某甲、郑某某跟宋某甲回家去拿钱,其跟顾某某没有去,没过多久他们说家里的大人没有睡就回来了,然后郑某某、洪哥三个又一起吸了一次毒,其跟顾某某没有吸。第二次去宋某甲家拿钱拿到了,就去了长兴、仙临,第二天早上跟顾某某、郑某某骑着黄色的踏板摩托车回家洗澡,古某甲跟宋某甲坐班车回来的。洗完澡睡觉后,古某甲就发短信喊去德源宾馆找他,其就在德源宾馆一直耍到8号才退房,期间其和古某甲、宋某甲、郑某某、顾某某一起吸了6、7次冰毒,毒品是古某甲在洪哥那里拿的,买毒品的钱是从宋某甲家里拿的。退了房就去紫鑫宾馆住了一晚上,9号下午去了南溪宾馆开房,都没有吸过毒。之后的一个星期天(具体时间记不得),其去洪哥屋里拿牛仔衣和手机,当时古某甲、郑某某、顾某某、宋某甲、洪哥都在,之后洪哥就从空调遥控板放电池的地方拿出冰毒喊大家吸。古某甲、宋某甲、顾某某、郑某某在洪哥那里住了3、4天。经辨认指出(6)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古某甲介绍认识的洪哥即陈某甲,指出(7)号照片中的人就是跟自己一起吸毒的古某甲,指出:(9)号照片中的人就是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称呼为洪哥的屋内自己与古某甲、宋某甲等人吸毒的房主即陈某甲。经现场尿液检测,检测出李某甲的尿液呈阳性。并有现场照片证实检测的结果。(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5年9月初,其和古某甲一起在新城的一个工地上开始吸食冰毒。一天其跟顾某某、古某甲一起在天虎网吧睡觉,醒来就看到宋某甲通过QQ说要办招待,当时李某甲说要过来找自己,其让李某甲到新城康乐网吧去找宋某甲拿钱。宋某甲拿了80元钱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古某甲一起在街心花园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间,顾某某把宋某甲接到宾馆后,大家就在里面打游戏。到了第三天大概凌晨2时左右,大家都没有钱了,就一起去宋某甲家,当时顾某某、古某甲、李某甲他们都在大门外面等,其帮宋某甲把门市打开以后就在他家门口等他。过了五分钟左右,宋某甲手里拿着一个黑色包包出来,里面大概有1700元,然后宋某甲把包包放进去了,还拿了一个踏板摩托车的钥匙,自己就把踏板摩托车骑出来了。古某甲、顾某某、李某甲他们过了5、6分钟过来后,其把钱拿给了古某甲1600元,自己剩了100元上网,摩托车古某甲骑走了,钥匙是古某甲在保管。之后,其跟李某甲、宋某甲去超级网吧上网,跟古某甲汇合以后,一起去了仙临上网,早上回来以后又开宾馆睡觉,开房都是用的古某甲的身份证开的。开了5次宾馆,分别是在前进小学旁边、国泰街的迎宾宾馆、新钟灵街德源宾馆301号房间、由义街紫鑫宾馆、街心花园南溪招待所,开了宾馆就在里面吸毒、睡觉。其跟古某甲两个人用古某甲制作的矿泉水瓶子做的冰壶(就是有两根吸管插在矿泉水瓶子里面,把冰毒放在一张锡箔纸上用打火机在下面烧,另一根吸管就用嘴来吸)一起吸,冰毒是古某甲拿出来的。在陈某甲家里大概住了3、4天,有古某甲、宋某甲、顾某某、李某甲。大概是在9月14日左右的晚上,其跟古某甲、陈某甲一起在陈某甲的家里吸食的冰毒,当时没有看见冰毒是谁拿出来的。凌晨的时候,古某甲在旁边的柜子下面拿出了冰毒,陈某甲不在,其跟古某甲两个人吸食了毒品。陈某甲还与古某甲、顾某某、宋某甲一起吸过毒,是在陈某甲安置小区的家里。具体一起吸的人记不清了。经现场尿液检测,检测出郑某某的尿液呈阳性。并有现场照片证实检测的结果。(5)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2015年9月1日上午,李某甲、阚某某一起去车站接古某甲,没有等到,然后在一号网吧找到古某甲,接着去仙临接到蒋某某,之后一起去了万人广场玩。期间其和古某甲去修摩托车,古某甲就带着自己去了南溪区安置小区一期的单元楼下介绍认识了洪哥。摩托车修好后大家到了安置小区一期洪哥楼下,古某甲一个人上楼去了,大概半个小时古某甲下来后,从裤子右边的口袋内拿出一个里面装有颗粒状白色物体的透明的白色口袋,古某甲说那是“冰冰”,自己就知道那是冰毒。晚上19时许,古某甲问哪里可以吸食“冰冰”又没有人的地方,郑某某说桂溪小区后面没有人,可以去那里吸食冰毒,古某甲和郑某某便买了锡箔纸、矿泉水和吸管等。到了桂溪小学后面,古某甲制作吸食冰毒所使用的冰壶后就教大家怎么吸食冰毒。古某甲吸食了之后就是郑某某,然后轮到自己吸食,其说不吸食,古某甲就骂:“这都不吃,你还超社会。”古某甲教自己怎么吸食之后,其就吸食了。李某甲不吸食,古某甲也说他“这你都不吃,你还超社会”,李某甲也还是吸食了。大概一起吃了半个多小时就去了街心花园的一个宾馆,古某甲开了一间房间,大家就睡觉了,第二天退了房。晚上在天虎网吧睡觉。后来李某甲来了,宋某甲拿了80元钱给他,古某甲就去街心花园的宾馆开了一间房并喊把宋某甲带过来,自己就跟李某甲去康乐网吧去接宋某甲。到了街心花园宾馆以后,古某甲喊宋某甲把钱全部拿给他,宋某甲就把身上的200多元钱全部拿给了古某甲。吃完饭,古某甲得知宋某甲的钱是从自己家偷来的,古某甲就问还可不可以回去偷,宋某甲就说可以回去看一看。晚上凌晨2点过,大家就跟宋某甲回南山一品一期宋某甲的家里拿钱,看到灯还亮着,到凌晨3点过,郑某某和宋某甲进去了,自己跟古某甲、李某甲就在外面等。大概半个小时郑某某就骑着摩托车载着宋某甲一起出了南山一品。古某甲到了之后,郑某某就把拿到的1700元给了古某甲,古某甲拿了100元给郑某某和李某甲、宋某甲,喊他们去超级网吧上网,然后自己跟古某甲就去洪哥家。当时自己在楼下等古某甲,古某甲上去3、4分钟后就下来了并说他拿了600元给洪哥,然后就一起去了新语网吧上网。古某甲喊郑某某他们汇合后就一起去仙临超任网吧上网。之后其和李某甲、郑某某回了李某甲家洗澡,古某甲就给李某甲发QQ,说他在德源宾馆开了房间,喊李某甲过去。大家就一起去了德源宾馆三楼最里面的一间房间。过了一会儿,古某甲就说要去洪哥那里拿东西。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古某甲回来之后带了一包“冰毒”,然后古某甲就开始制作冰壶,大家便轮流吸食冰毒。在宾馆住了3、4天,古某甲说没有钱了,让李某甲去找钱,李某甲就去南溪四中找他同学拿了100多元钱,回来就退房了。之后又在紫鑫宾馆开房,开的是2楼右边最后一间,住了1天,古某甲就去了洪哥那里,第二天才回来。第二天退了房,古某甲说又没有钱了,就去洪哥那里拿了几十元钱,又去了前进小学旁边的宾馆内开了一间30元钱的房间,是2楼的210,住了一天之后自己就回家了,第二天去的时候他们还在那里。之后古某甲带着大家去了洪哥那里住,古某甲和洪哥喊宋某甲回去拿点钱,宋某甲答应了要晚上凌晨2、3点的时候才回去。大概晚上22时,洪哥拿出了一小包“冰毒”给古某甲,郑某某就带着大家到了安置小区三期的一个单元楼的楼顶上,古某甲便拿出之前买的矿泉水瓶子制作好冰壶,大家轮流着吸毒。到了凌晨2、3点的时候,郑某某跟宋某甲就回去拿钱了,没有一会儿就回来说,宋某甲家里的门反锁了,没有拿到钱。第二天洪哥就喊大家回去,大家就走了。经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古某甲介绍认识的洪哥即陈某甲。经现场尿液检测,检测出顾某某的尿液呈阳性。并有现场照片证实检测的结果。(6)证人宋某乙的证,证实其跟宋某甲是父子关系。2015年9月3日宋某甲离家出走并偷了他奶奶钱包里面的270元钱。接到家里的电话后就从广东赶回来,家里的人四处寻找宋某甲。2015年9月15日宋某甲找到并被南溪去派出所的警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过程中宋某甲承认被古某甲、陈某甲等几个成年男子胁迫回到宋某甲二姑家偷走现金1700元和一辆踏板摩托车,派出所警官对宋某甲进行尿液检测后发现宋某甲吸食了毒品,宋某甲承认在离家出走的过程中被古某甲、陈某甲等人胁迫偷盗他人财物和吸食毒品。行为恶劣,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从重、严肃处理陈某甲和古某甲。陈某甲、古某甲胁迫宋某甲和其他几名未成年偷盗财物和吸食毒品,对几名未成年儿童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也对家里的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甲是父子关系。在2015年9月3日左右,李某甲与他母亲闹矛盾就离家出走,2015年9月10日回家后就很少出门了。李某甲在离家出走后偶尔回家洗澡换衣服,洗完又出去。陈某甲、古某甲的行为对李某甲及其他几名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也给家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希望司法机关从重处罚胁迫李某甲及其他几名未成年人偷东西、吸毒的人。(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跟陈某甲在拘留的时候是关在一起的。有一次在望风的时候,王某某就摆起龙门阵,说有一个船上贩毒被判了十几年然后陈某甲一起进来的古某甲就说陈某甲车子尾箱的东西被弄到要遭好久哦。陈某甲瞪了古某甲一眼,古某甲就没有说了。其猜测陈某甲车子后备箱里面的是毒品。在仓里的时候,陈某甲跟古某甲商量出去后怎么办,陈某甲以为古某甲没得事,就喊古某甲出去后找一个黑的,把他的东西还给宜宾的上家。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指认吸毒现场照片,证实其就租住在金鸿社区附近的安置小区内,是一套自建的顶楼屋,租住合同不是本人签的,是找朋友古某乙帮其租的。古某甲带着三、四个未成年人,年纪大约在十三、四岁左右,在其屋里打地铺睡觉。古某甲带来的年轻人其一个都不认识。他们在家里住了4、5天的样子。不知道他们在家里干了些什么。其没有在屋里吸食过冰壶,在电视机后面搜出的冰壶不是自己的。摩托车是古某甲说是他的一个朋友的朋友的,需要用钱,就把摩托车买了,自己就花了500元钱在古某甲那里把摩托车买了下来。当时自己身上没有钱,是喊一个叫陈朋的朋友给的钱。自己的职业是跑野的,车是长安悦翔小车,停放在老北门车站赵二娃卖摩托车门市旁边。与古某甲就吸食过一次冰毒。毒品是在古某甲身上拿出来的。经现场指认,指出吸毒的具体位置。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宋某甲盗窃一案中,在陈某甲租住的房屋内将陈某甲抓获并在房间内搜查出吸食毒品工具,公安机关将陈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10、陈某甲基本信息,证实陈某甲在案发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没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也不知道他们在其家中吸毒,但证人古某甲、宋某甲、李某甲、顾某某均证实陈某甲知道并参与在他家里吸食冰毒,故被告人陈某甲辩护意见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况文静审 判 员 何夙志人民陪审员 罗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