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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房屋租赁证变更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32号原告王淑荣,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北一西路54号法定代表人林正阳,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书,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王淑荣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房屋租赁证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蓓审 判 员  庞舒亓人民陪审员  邱 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