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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无证驾驶红色无号牌“隆鑫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泉山路“徽州府”饭店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拦下检查,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交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秦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并委托该鉴定中心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10.8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液登记表及抽血情况说明、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5)酒检字第1155号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秦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