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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承忠与高庆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忠,高庆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06号原告:张承忠,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高庆永,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忠诉被告高庆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承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承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张承忠负担。审 判 长 于 欣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荆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灵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