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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国锋、周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锋,周美建,贺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锋,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周美建,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贺湘玲,女,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吴国锋与被执行人周美建、贺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周美建、贺湘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周美建、贺湘玲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吴国锋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153300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宝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