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作辉与于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作辉,于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贾作辉,女,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于海东,男,汉族,职业个体。申请执行人贾作辉与被执行人于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州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余款定于2016年6月1日一次性给付。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