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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汪树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796号原告汪树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咸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戢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树文与被告平安财保咸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树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树文负担。审判员  徐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