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林江、秦延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林江,秦延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586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单位理事长。住所:馆陶县政府街*号。委托代理人张书安,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宋林江。被告秦延晨。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林江、秦延晨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广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