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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敏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1031号原告张敏,1975年4月21日。委托代理人胡元涛,湖北省黄冈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伟。原告张敏与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德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及委托代理人胡元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期间,被告周伟从原告处分次借走人民币共计5000多元,并于2011年8月21日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款5000元欠条一份。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今年原告先后3次到其家里讨要,被告竟称没有此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1000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伟未到庭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欠条“今欠到张敏现金伍仟元整”。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3、被告与原告微信互动的记录。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5000元的事实,并称“钱我会给你”,答应还钱给原告。被告周伟未到庭质证。经审核,本庭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对第3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周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期间,被告周伟向原告张敏借款5000多元,并于2011年8月21日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款5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注明:“今欠到张敏现金伍仟元整¥5000.00,欠款人:周伟;欠款日期:2011年8月21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周伟向原告张敏借款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伟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敏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