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306号原告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伽华聪,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光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光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