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刘革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076号原告刘革,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426号中财大厦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宋友军。原告刘革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革负担。审 判 员 张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