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君芳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1843号原告:张君芳。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法定代表人:王忠升,主任。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法定代表人:王忠慧,主任。原告张君芳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以下简称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艳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君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君芳起诉称:原告系黄公望村株林坞自然村的村民,在该村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该村土地被征用,两被告于2015年7月、2016年2月,向株林坞自然村相关村民人均发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9000元、30000元。两被告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相应的征收补偿费。要求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共计3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系黄公望村村民的事实。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份,证明原告在黄公望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3、结婚证1份、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系出嫁女的事实。4、黄公望土地征用款分配方案1份,证明黄公望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该村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出嫁女不能享受分配的事实。5、书面证言3份并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两被告于2015年7月向村民人均发放9000元,2016年2月又向村民人均发放30000元,原告未享受分配。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5,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结合两被告在本院对其制作的谈话笔录中的陈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进行审核,认为证据1-5符合证据要件,具有证明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张君芳于1986年8月19日出生在黄公望,户籍所在地为黄公望村株林坞自然村村心路38号,与家庭成员共同承包村集体土地。2011年4月27日,原告与东洲街道张家村齐家沙自然村村民夏正锋登记结婚,户籍关系未迁移。2014年3月6日,因黄公望集体土地被征用,该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黄公望村土地征用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第(5)条规定:“……出嫁女儿及已入户的出嫁女的子女不以(予)分配”。2015年7月、2016年2月,因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两被告根据上述分配方案向符合条件的村民人均发放征地补偿款9000元、3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9000元,两被告未向原告发放。本院认为:两被告对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向村民进行分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黄公望,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黄公望集体土地被征收,原告理应取得与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现两被告向该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人均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共计39000元,未向原告发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39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君芳征地补偿费用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