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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泉州市依贝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小东、蔡明智、泉州市丰泽区乐呈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丰泽汉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依贝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林小东,蔡明智,泉州市丰泽区乐呈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汉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691号原告泉州市依贝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徐建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小东,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明智,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乐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法定代表人吴少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泉州市丰泽汉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依贝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东、蔡明智、泉州市丰泽区乐呈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丰泽汉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