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0104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津01**民初3755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偲琦,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42号。委托代理人张偲琦,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