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铁明、武建国诉被告马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明,武建国,马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439号原告陈铁明,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三门镇高峰村新建组03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0218715X。原告武建国,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建筑公司01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5505035918。被告马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北路41号洪福花园一村5栋402号,身份证号:430203196301273078。被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天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明、武建国与被告马钊、株洲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铁明、武建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铁明、武建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明、武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2004.5元,由原告陈铁明、武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泉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