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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27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原告贾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