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27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原告贾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