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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相会与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会,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博兴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刘相会。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博兴县。被告博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殷梅英,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会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博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博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其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23元,减半收取20861.5元,由原告刘相会负担。审判长 孔 博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李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