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储克海与邵志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克海,邵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特15号申请人:储克海,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邵志红,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储克海、邵志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储克海与申请人邵志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马鞍山市雨山区安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扣除储克海已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外,储克海再赔付邵志红205000元,该款储克海于2016年4月27日前支付105000元(已履行)、于2016年6月9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储克海未按约定支付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则需支付邵志红违约金30000元整,且邵志红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三、储克海以邵志红名义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归储克海所有,邵志红需配合储克海办理理赔手续。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