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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玉柱与顾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柱,顾廷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869号原告李玉柱委托代理人张立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廷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明超,阳信鲁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玉柱与被告顾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玉柱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廷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后收取1011.5元,由原告李玉柱承担。审判员  秘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