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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XX芳诉被告XX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795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