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汪龙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816号罪犯汪龙君。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龙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七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汪龙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记奖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汪龙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汪龙君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汪龙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七个月二十八日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