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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楠与樊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楠,樊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77号原告马楠,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北票市。被告樊旭东,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楠与被告樊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楠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诗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