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来宾市兴宾区北五凤凤幼儿园从事校车业务驾驶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是来宾市兴宾区北五凤凤幼儿园从事校车业务驾驶员,负责接送在该幼儿园学习的学生上学和回家。2016年3月11日17时许,凤幼儿园放学时,徐某明知该幼儿园从事校车业务的桂G×××××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员为7人而驾驶该车载员22人(其和该幼儿园教师覃某甲及20名学生)离开该幼儿园,沿凤凰镇X064线行驶至29㎞+400m处时,被对向由陈某驾驶的桂G×××××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使桂G×××××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内的2名学生受伤。2016年3月13日,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来宾市兴宾区北五凤凤幼儿园是宋某个人经营的私立幼儿园,桂G×××××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是该幼儿园购买来从事校车业务的,并雇请被告人徐某驾驶该车负责接送在在该幼儿园学习的学生上学和回家。2016年3月11日17时许,凤幼儿园放学时,徐某明知该幼儿园从事校车业务的桂G×××××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员为7人而驾驶该车载员22人(其和该幼儿园教师覃某甲及韦政哲、韦雄春等20名学生)离开该幼儿园,沿凤凰镇X064线行驶至29㎞+400m处时,被对向由陈某驾驶的桂G×××××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使桂G×××××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内的凤凤幼儿园学生韦政哲、韦雄春受伤。经鉴定,韦政哲、韦雄春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3月13日,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凤凤幼儿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户籍证明、凤凤幼儿园花名册、××证明书、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碟,证人宋某、覃某甲、秦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韦某丙楠、覃某乙、兰某、韦某戊、张某、王某甲、韦某己、韦某庚、韦某辛、罗某、黄某、王某乙、韦某壬、谭某、韦某癸、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9日)。上述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文新审 判 员 何基吉人民陪审员 覃 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