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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栗国春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栗团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国春,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栗团结,贾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504号原告栗国春,男,195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银颂,该公司员工。被告栗团结,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1日,农民。被告贾良成,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国春与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栗团结、贾良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国春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