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丁、杨某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杨某丁,杨某甲,杨某乙,马某,杨某戊,王某,李某,杨某丙,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保57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委托代理人:姚某。被申请人:杨某丁。被申请人:杨某甲。被申请人:杨某乙。被申请人:马某。被申请人:杨某戊。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杨某丙。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丁。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A座十九层1915号房。法定代表人:杨某戊。被申请人: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2016)鲁089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为1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