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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阮玉榕、吴瑞华、王亚秋、黄美发、黄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玉榕,吴瑞华,王亚秋,黄美发,黄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阮玉榕,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瑞华,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亚秋,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美发,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国林,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阮玉榕和被执行人吴瑞��、王亚秋、黄美发、黄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瑞华、王亚秋、黄美发、黄国林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瑞华、王亚秋、黄美发、黄国林所有的银行存款15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