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明月、莘县大王寨镇前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月,莘县大王寨镇前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62号申请人张明月,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莘县大王寨镇前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思明,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张明月与被执行人莘县大王寨镇前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莘县大王寨镇前观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书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