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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梅岩与孙树海、孙静、苏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岩,孙树海,孙静,苏道荣,济南绿色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岩,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景山,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树海,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静(系被上诉人孙树海之女),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道荣(系被上诉人孙静之夫),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绿色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华刚。上诉人王梅岩因与被上诉人孙树海、孙静、苏道荣、第三人济南绿色家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梅岩于2016年2月16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梅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梅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梅岩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红岩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吴松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