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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万宝与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宝,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557号原告孙万宝,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春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宝与被告济南市中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万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宝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孙万宝负担。审 判 员  栾桂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