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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卞洪亮申请执行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洪亮,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卞洪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灿。申请执行人卞洪亮依据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沈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锦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