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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许荣居与陆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居,陆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0号原告许荣居,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群玲,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荣居与被告陆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荣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荣居自愿撤回对被告陆群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荣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1减半收取5981元,由原告许荣居负担。审判长  张耀承审判员  辛天成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