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许荣居与陆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居,陆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0号原告许荣居,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群玲,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荣居与被告陆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荣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荣居自愿撤回对被告陆群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荣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1减半收取5981元,由原告许荣居负担。审判长 张耀承审判员 辛天成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 锐 更多数据: